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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江千户苗寨景区关于规范无人机飞行行为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6-09-17 10:33:59
景区各居民户、经营户、广大游客及无人机飞行爱好者:
       为进一步规范西江千户苗寨景区无人机飞行活动,维护景区空中安全与正常游览秩序,保障游客人身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现就规范景区内无人机飞行管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实行飞行报备,落实总量管控。
       景区内所有无人机飞行(含旅拍、航拍、商业拍摄、个人娱乐等)必须通过雷山县西江景区无人机飞行报备登记平台完成线上实名报备,如实填报飞行人员信息、无人机唯一识别码、无人机品牌型号、保险单号、操作人员资质证明等材料,经审核通过后方可实施飞行。 
       实行每日飞行架次总量管控:当日入园人数大于3万人次的,每日飞行总量控制在20台以内;当日入园人数小于等于3万人次的,每日飞行总量控制在25台以内,当日报备名额报满即停止受理当日飞行申请。
 二、限定飞行区域,规范飞行时段。
 景区划定固定飞行点位,无人机飞行真高不得超过120米,各点位允许飞行时段如下:
 1.零号桥东引点:上午10:00-12:00,下午16:00-17:00;
 2.游方街银项圈点:上午9:00-10:00,下午14:00-16:00;
 3.西街银帽点:仅限白天时段开展飞行;
 超出上述点位、时段开展飞行作业的,须提交特殊飞行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
 三、严守飞行禁令,筑牢安全底线。
 1.严禁酒后、服药后操控无人机;
 2.严禁在大型集会、活动、人群密集区域上空飞行;
 3.严禁货运类无人机进入景区飞行;
 4.禁止利用无人机投放物品、抛洒传单;
 5.禁止非法拍摄他人隐私、侵扰游客正常游览;
 6.微型、轻型无人机禁止夜间飞行(持证作业除外);
 7.适飞空域120米以下。
 四、明确违规责任,依法严肃查处。
 1.未经报备擅自升空飞行、超出审批点位和时段飞行、违反空域管控要求的,依据《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第五十一条,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并处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2.违规飞行扰乱公共场所秩序、危害公共安全,情节较重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依法予以治安处罚。
 3.无人机飞行造成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由飞行责任人依法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涉嫌刑事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西江景区管委会、雷山县公安局将常态化开展联合巡查管控,对违规飞行行为依法处置;涉旅经营主体纵容违规飞行的,同步追究相应管理责任。
 五、强化共治共管,共同维护安全环境。
 各涉旅经营商户、旅拍机构要自觉落实飞行安全主体责任,主动引导飞手规范报备飞行;广大游客及飞行爱好者自觉遵守本通告各项规定,共同守护景区低空安全与游览秩序。群众发现违规飞行行为,可向景区管委会(举报电话:0855-3348511)、公安机关(举报电话:0855-3348110)举报。

 

 

黔东南州西江千户苗寨景区管理委员会

        雷山县公安局

2026年9月15日